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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制制度

  一、核对印章刻制内容。刻制前须对底稿进行认真的核对,所刻印章的内容须与批文、介绍信、工商营业执照上截明的单位名称内容一致。
  
  二、填报申请刻章信息。将申请刻章单位有关证照、经办人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印章申办、审批程序后进行制作。
  
  三、设计、确认印章规格。根据国务院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印章的质量技术标准,结合申请人的要求设计印章的规格、式样。设计印章图案须植入加密暗记。
  
  四、印章制作。制作前对印章信息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按印章设计图样进行刻制。
  
  五、销毁与留存。印章刻制完成后,须将设计图案底稿当面销毁;试刻得样品和损坏的残品、废品须专职保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六、印鉴留样。印章刻制完后,须将印文加盖在印章刻制登记表上留样,以备查验,留样须清晰。更换印章的,应提取旧印章的印文留样。
  
  七、印章保管和交付。印章成品由专人交到门市部保险柜保存。印章交付时,须由申请刻章单位的经办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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