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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入网备案制度

  公章的刻制须经公安机关核准备案,方具有法律效力。公章备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一、全市公章(含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一律录入长沙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印章刻制单位在承接刻制业务时,须按照印章管理信息系统的提示,采集、上报申请刻章单位的信息,代理申请刻章单位向长沙市公安局印章治安管理中心申报《准可证》。长沙市公安局印章治安管理中心根据印章刻制承接单位录入、上报的信息,或申请刻章单位直接递交的证明文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可证》。未取得《准可证》的,一律不得予以刻制公章。
  
  三、印章采取信息填报入网和纸质文档保存俩种形式并存的方式,方便互联网查询和文件比对。
  
  四、印章刻制单位受理公章刻制申请时,须将申请刻章的证明文件扫描上传印章信息系统,同时提取授权人和经办人的有关信息;在交付印章时,须将印章刻制登记表上的印文扫描上传到印章信息系统。
  
  五、印章刻制单位应将申请刻章单位的有关申请资料连同印章刻制登记表装订成册,上交印章管理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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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马王堆陶瓷城b4栋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