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用公章的法令结果,盗用公章怎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9日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触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和1987年7月21日法(经)发(1987)20号《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公章和事务介绍信的办理和办理失职的处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则,概括一下有几点:
(一)不得外借。单位不得将事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给个人。个人运用此进行犯罪活动给别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个人要追查刑事职责,出借单位要承当补偿职责。因出借而收取的“手续费”、“办理费”作为非法所得应没收。
(二)及时收回。单位应当在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改变登记后;单位聘任的人被解聘后,及时收回事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其他有用办法。原承包人、承租人、法定代理人、受聘人用此骗得资产给别人造成损失的,单位要承当补偿职责。
(三)免责。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事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合同,单位不承当职责。
综上,盗用公章的结果,需要按照具体的状况来剖析:外借、没有及时收回的,盗用公章结果由单位来承当;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事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合同,单位不承当职责。
二、公章的保管、交代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工作室专人保管,各部分公章由各部分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工作室存案。
2、公章保管须有记载,注明公章称号、颁发部分、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同意人、图样等信息。
3、禁止职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运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运用,需提交请求报告,由部分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同意,并报工作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请求事由,并对公章的运用结果承当全部职责。
4、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分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避免贻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托付别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送须办理手续,签署移送证明,注明移送人、接交人、监交人、移送时刻、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状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称号变动;
2、公章运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报废。
(六)公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同意,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工作室封存或毁掉,树立公章
上交、存档、毁掉的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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