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刻章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1、新设立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持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编制部门的批复,及该单位的上级组织部门的介绍信;
2、成立民间组织、事务所等,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开办企业的,持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4、设立临时机构的,持授权设立临时机构的相关部门文件。
(二)需要刻章的文件文件:
1、刻章单位的介绍信;
2、法人委托证明书;
3、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以旧换新刻制公章,除遵照上述规定外,须将旧印章收回,上缴长沙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销毁。
印章遗失补刻,须登报声明,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遵照上述规定补刻公章.